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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现就做好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执照注册登记时间需在失业人员登记有效其内);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受理及发放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到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提出申请

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四、补贴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各类创业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二)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三)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二)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型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三)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原办法规定期限继续享受。如该类人员及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剩余的创业补贴和未申请过的创业补贴项目。已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六、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